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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第三单元第5课 国家机关的职权【教学设计基础版】

发布时间:2026-03-20 14:26

国家机关的职权 教学设计基础版)

 

授课题目

5.2国家机关的职权

设计教师

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       杨 静

理论基础和根据

1.《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是道德与法治课程的重要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要求,《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第四部分青少年法治教育总体内容中提到,青少年法治教育要以法律常识、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律制度为核心,围绕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结合青少年与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的关系,分阶段、系统安排国家机构等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按不同的层次和深度,将自由、平等、公正、民主、法治等理念,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制度,与法律常识教育相结合,在不同学段的教学内容中统筹安排、层次递进。
2.学生的生活及其社会化需求是课程的基础
本课程注重学生生活的价值。学生的品德与社会性发展源于他们对生活的认识、体验和感悟,学生的生活对本课程的构建具有重要价值。课程必须贴近他们的生活,反映他们的需要,让他们从自己的世界出发,用自己的眼睛观察社会,用自己的心灵感受社会,用自己的方式研究社会,并以此为基础,提升学生的生活。因此,法治教育以贴近青少年实际、提高教育效果为目的。
法治教育要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贴近青少年生活实际,科学安排教学内容,合理确定教学重点和方法,注重知行统一,坚持落细落小落实;要更多采取实践式、体验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与法治事件、现实案例、常见法律问题紧密结合,注重内容的鲜活,注重学生的参与、互动、思辨,创新形式,切实提高法治教育的质量和实效。

课标依据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在小学高年级(3-6年级)建立对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权威的初步认知。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初步认知主要国家机构。

教学目标

1.了解我国主要国家机关的基本职权;
2.体验和感受到国家机构对国家生活的管理和维护。
3.知道宪法是规定国家机关职权的根本法律依据。

学情分析

1.具有初步的民主意识。
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养需要体验和过程,《道德与法治》课程建设强调“一条主线,螺旋上升”,所以将民主意识培养分散在不同年级不同主题。
五年级上册第二单元“我们是班级的主人”,通过班委会的产生过程以及班委会如何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班级事务,使学生初步体验到自己是班级的主人,参与班级的民主管理,初步感知和获得民主意识。六年级法治专册则通过国家机构将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扩展到国家泛范畴,感受人民如何实现当家做主。班级的民主生活经验为学生理解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缺少社会经验
本课程注重学生生活的价值。学生的品德与社会性发展源于他们对生活的认识、体验和感悟,学生的生活对本课程的构建具有重要价值。
但现实条件是儿童生活接触社会较少、生活阅历简单,接触国家机构的机会更是少之又少。经过对部分学生的调查,了解到小学生必须跟家长同去的可能仅有公安局、派出所之类的地方,办理过身份证、护照、通行证;还有部分学生家长就在国家机关工作,因此会有一些接触和了解。
本课程要求贴近儿童的生活,反映他们的需要,让他们从自己的世界出发,用自己的眼睛观察社会,用自己的心灵感受社会,用自己的方式研究社会,并以此为基础,提升学生的生活。因此,法治教育也要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贴近青少年生活实际,科学安排教学内容,合理确定教学重点和方法,注重知行统一,坚持落细落小落实;要更多采取实践式、体验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与法治事件、现实案例、常见法律问题紧密结合,注重内容的鲜活,注重学生的参与、互动、思辨,创新形式,切实提高法治教育的质量和实效。

教学重难点及措施

教学重点:了解我国主要国家机关的基本职权。
教学难点:了解我国主要国家机关的基本职权。
了解我国主要国家机关的基本职权是本课时重点。对于小学生而言国家机关的职权表述比较宏观、抽象。而小学生接触社会机会很少、阅历浅、缺少基本的政治生活体验;加上小学生以具体的形象思维为主,因此,认识了解主要国家机关的基本职权也是十分困难的,是本课时教学难点。
1.科学合理制订教学目标,符合小学生认知能力。
本单元教学内容对于小学生从目标上仅限于了解主要的国家机构和基本职权即可,体验和感受到国家机构对国家生活的管理和维护。
2.开发学习资源,弥补教材信息量不足,丰富学生的生活认知。
宪法对于学生是非常陌生的,学生也不了解宪法对各个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定,教材又没有相关文本介绍,所以学生学习没有原始积累和知识基础,所以只能利用“资料卡”进行自主学习或者通过集体学习,听老师的讲解,了解宪法是怎样规定国家机关的职权,然后才能完成“活动园”的内容,对国家机关和对应的职能进行判断和选择连线。
3.将抽象的政治术转化成生动鲜活具象的政治事例和社会现象。
将国家机关职权抽象的表述转化成儿童容易接受的生动鲜活的政治事例和社会现象进行讲解,拉近教学内容与儿童生活的距离,降低教学难度,进而提升学生认知和思维水平。

学时

1-2学时

教学环节

设计意图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媒介使用及分析

复习导入

新课

用上节课学过的知识迁移至新课。
复习导入
回顾上节课学过的主要内容和收获,引出新课教学。
板书课题:5.2国家机关的职权

课前播放PPT第1页
:封面
教学环节(一)初步了解宪法规定不同国家机关的职权
利用“资料卡”进行自主学习或者听老师的讲解,进行集体学习,先了解宪法是怎样规定的,然后才能对国家机关和对应的职能进行判断、选择并连线。
1.集体教学
讲解国家机构按照宪法规定职权不同的分类情况。
2.自主学习
(1)自主阅读【资料卡】宪法规定国家机关的职权。
(2)完成“活动园”(教材44页)
请在宪法中找到以下国家机关,将其与法定的职权连接起来。
3.集体学习
交流与分享:“活动园”连线情况。
1.集体学习:国家机关分类
2.自主阅读
自主完成“活动园”。
3.集体学习交流分享。
播放PPT第
2页:国家机构分类图
播放PPT第
3页:“活动园”连线答案
教学环节(二)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
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一些具体工作来理解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
通过和人体器官的类比,有利于儿童更好地理解行政机关的职权。
1.集体学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
2.结合事例判断:
(1)自主阅读教材第45页图文;
(2)思考判断:以下四个场景中,人民代表大会分别在履行它的哪一项职权?
(3)发表观点阐述依据:交流自己的判断和依据
3.总结:同学们,你们从哪里能看出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
同学们,你们觉得国家权力机关相当于人体哪个重要的器官?
——大脑(做决定、决策)
1.集体学习
2.自主阅读
3.思考判断
4.发表观点,阐述依据。
5.总结: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播放PPT第4页:
播放PPT第5页:判断
教学环节(三)了解人民政府——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
先了解人民政府包括哪些部门;再通过一些具体情境做判断选择来理解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
通过和人体器官的类比,有利于儿童更好地理解行政机关的职权。
设计生活情境让学生容易理解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比较具象、感性,贴近生活。
1.人民政府包括哪些
(1)集体学习:幻灯讲解人民政府包括哪些机关单位
 
 
(2)活动园(教材46页)
①自主阅读教材46页 “活动园”图文,做出判断。
行政机关名称中常常出现“人民政府、部、厅、局”这样的后缀。请你判断一下,下列机构是否属于行政机关。
②发表观点:交流自己的判断和依据
说明: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们是国家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
③补充自己知道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名称
2.行政机关职权
人民政府是行政机关,它们代表国家在经济、社会等领域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提供公共服务,与我们的生活关系密切。1判断选择:根据以下问题情境选择去相应的政府部门。
身份证过期,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应该到哪个部门?
孩子上学需要到哪里办理学籍?
长大后准备结婚,该去哪里领结婚证?
学校教育经费不足,领导去哪里申请资金?
单位要帮你缴纳医疗保险,去哪里办理?
购买一套房子,需要去哪里办理产权证?
集体教学:结合上述情境,公布答案,理解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
交流经验、拓展认知:
你们还知道有哪些事情需要去哪些行政机关办理吗?把你的经验与同学们分享一下!
3.总结:国家行政机关相当于人体的手脚(落实、做事,有执行能力。)
1.集体学习
2.自主阅读
思考判断
3.发表观点,阐述依据。
4.交流、拓展生活经验。
5.总结、想象
播放PPT第6、7页:行政机关
播放PPT第8页:活动园(教材46页)
播放PPT第9页:去政府部门办事
播放PPT第10页:答案
教学环节(四)了解法院——审判机关和检察院——检察机关的职权。
法院和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不同而又相似,所以放在一起学习有利于学生理解。
用法院审判的案例让学生理解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审判权比较具象、感性,贴近生活。
通过三个国家机关在同一个案件中的合作,理解各个国家机关的职权,感受到国家机关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的关系。
1.法徽和检徽——通过标志认识司法机关及其职权
通过徽标图案代表的意思,引出非法机关。
(1)法徽的图案由麦穗、齿轮、华表、天平和红旗构成。
法徽是人民法院的标志,也是法官的身份标志,体现法官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
(2)检徽的图案由盾牌、五颗五角星、天安门、长城和橄榄枝图形构成。
检徽是人民检察院的标志,也是检察官的身份标志,体现着检察官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
小结: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他们都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就像人的眼睛在观察、像大脑的理性思维和判断真假、对错、善恶、美丑。
2.活动园(教材第47页)
通过案例了解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
(1)播放幻灯:案例
(2)交流分享自己知道的安利,丰富间接经验。
 
 
3.集体教学: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简称“公检法在一起刑事案件中的职权分工。
以校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为载体,公安机关负责抓捕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
法院负责判决。
4.总结
任何社会都会有争议存在。司法是解决社会争议的重要手段。
国家主席说,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1.集体学习
2.活动园
阅读案例;
交流分享,丰富间接经验。
3.集体学习
播放PPT第11页:法徽和检徽
播放PPT第12页:审判案例
教学环节(五)了解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的职权。
国家监察机关是新设的国家机关,需要学生知道;但其职权离儿童生活较远,也不易理解,所以教师可以简单讲解,学生了解一二即可。
如果和上一个环节的司法机关放在一起,学生易混淆不清。
介绍检察院设立及其职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是监察国家机关领导干部,防止他们滥用职权,违法犯罪。
他们就像国家警察、法官监督我们不做坏事一样。
也像我们自己的大脑,要经常理性的分析问题和自我反思、自查,避免自己犯错误。

播放PPT第13页:检察机关

教学环节(六)总结


我国的国家机关比较繁多,除了刚才学习了解过的,还有很多,将来在生活中,我们会逐渐接触并了解。
我国国家机关虽然众多,但他们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维护着国家的稳定,促进国家的发展。


板书设计

5.2国家机关的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关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人民政府——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职权)
人民法院——审判机关    (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
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    (监察职能)

教学反思

1.了解学生,化解学习难点
了解我国主要国家机关的基本职权是本课时重点。对于小学生而言国家机关的职权表述比较宏观、抽象,远离儿童生活。而小学生接触社会机会很少、阅历浅、缺少基本的政治生活体验;加上小学生以具体的形象思维为主,因此,认识了解主要国家机关的基本职权也是十分困难的,是本课时教学难点。
(1)科学合理制订教学目标,符合小学生认知能力。
本单元教学内容对于小学生从目标上仅限于了解主要的国家机构和基本职权即可,体验和感受到国家机构对国家生活的管理和维护。
(2)开发学习资源,丰富学生的生活认知。
宪法对于学生是非常陌生的,学生也不了解宪法对各个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定,教材又没有相关文本介绍,所以学生学习没有原始积累和知识基础,所以只能利用“资料卡”进行自主学习或者通过集体学习,听老师的讲解,了解宪法是怎样规定国家机关的职权,然后才能完成“活动园”的内容,对国家机关和对应的职能进行判断和选择连线。
(3)将抽象的政治术转化成生动鲜活具象的政治事例和社会现象。
将国家机关职权抽象的表述转化成儿童容易接受的生动鲜活的政治事例和社会现象进行讲解,拉近教学内容与儿童生活的距离,降低教学难度,进而提升学生认知和思维水平。
(4)将国家机关职权特点和人体器官及其功能进行类比。
将国家权力机关和人的大脑相类比,大脑会对重要的事情进行分析决策,决定做什么,怎么做;
行政机关相当于人的手和脚,能做事,有行动力;
司法机关就像大脑的道德判断和理性思维,能够判断真假、对错、善恶、美丑。
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是监察国家机关领导干部,防止他们滥用职权,违法犯罪。它们就像国家警察、法官监督我们不做坏事一样。也像我们自己的大脑,要经常理性的分析问题和自我觉察、自我反思,避免自己犯错误。如果没有这个理性的反思能力,为所欲为,后果就不堪设想。国家也是如此。
这样类比法,形象生动,能够激发儿童的想象力和丰富儿童感受力,使儿童对国家机关职权的抽象表达有了感性体验和丰富的理解力。
2.教学内容偏多,在一课是很难完成,如果时间允许,建议2课时完成效果较好。
3.教材篇幅有限,内容有所侧重,教师善于根据学生情况做个性化调整。
教材中讲国家机关的职权,选择了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和检察院五个,侧重点是有所不同,但就是人民代表大会最重要,教材也只是列举了四个基本职权,通过四个情境来理解这四项基本职权。而教材对检察院和监察院的职能只有一个词。对于一般学生,教学时间有限的话,就点到为止;但对于学习能力比较前的学生,教师就要补充相应的资料,丰富学生的认知。

 

附:【资料卡(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条例(节选与国家机关职权相关的部分内容)

目录节选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宪法-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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